近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的禁食范围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可食范围包括:(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相比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2月25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内容“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 最终通过的《条例》中扩大了可食范围,符合国家农业农村部明确的允许养殖食用的龟鳖不列入禁食范围(详见官方最新界定:可食用的龟鳖都在这里,养殖和食用龟鳖的人都要知道!)。